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 (28) 日針對轄內11家醫療院所,公布第2波檢查結果。檢查發現,有9家醫院於自擬的定型化勞動契約,針對未達最低服務年限、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等事由,約定違約金條款,像是針對勞工服務未滿半年或1年情形,要求賠償1至2個月的月薪;對於勞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要求賠償預告期間薪資;甚至主張訓練費用由醫院負擔者,勞工應依醫院規定延長服務年限,並針對違反者要求支付違約金等。

新北市政府表示,對於醫院使用上述不公平條款限制勞工離職自由的情形,勞工局將發函要求醫院改善,並提出改善後的勞動契約範本。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勞基法第15條之1針對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約定設有很大的限制,如雇主未提供培訓費用對勞工進行專業培訓,或未提供合理的補償等,都是不能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此外,有簽認服務年限約款的勞工,如事後因不歸責於己的事由,於約定服務年限屆滿前離職,依法不用賠償違約金。

另針對勞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醫院要求賠償預告期間薪資部分,因工資是勞工工作的對價,且為勞工維持一家生活的主要來源,勞工未依規定期間提早預告要離職,未必會直接造成雇主的財產損害,雇主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要求勞工以預告期間薪資賠償,是要求勞工負擔不相當的賠償責任,對勞工而言,屬於無效。

 本次檢查結果有關約定違約金條款的事由,以勞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的情形最多,計有亞東、淡水馬偕、(衛福部)雙和、台北慈濟、(衛福部)臺北及耕莘等6家醫院;其次為未達最低服務年限,有亞東、(衛福部)雙和、台北慈濟及仁愛等4家醫院。另外,馬偕醫院甚至還有約定「未依規定期間繳回連帶保證人同意書者,視為自動離職,並不得要求薪資或其他補償」條款,已明顯違反勞基法第11條及第22條第2項強制規定,自屬無效。

勞工局呼籲,這些違約金條款的訂定緣由,多係基於「人力運用」的考量,目的在減少勞工離職率。然而這些條款的共通特質,都有將雇主應自行承擔的經營風險(即勞工自請離職)轉嫁個別勞工負擔的情形,容易成為剝削勞工的手段,亦將造成護理人員的勞動條件更形惡化。倘雇主因此逕自扣除勞工薪資,將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依法可處2至100萬元罰鍰,並公布醫院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