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家建商勾結詐貸集團、銀行職員,以人頭假買房交易,向銀行詐騙貸款,己完成貸款10多件、騙走銀行1.1億元,橋頭地檢署今天傳喚林姓建商等犯罪嫌疑人15人到案,其中林姓建商訊後50萬元交保。

檢方訊問後,認為林姓建商等15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銀行職員背信罪等犯罪嫌疑重大,除林姓建商以50萬元交保候傳,其餘則分別諭知限制住居或交保3萬元至30萬元不等。

檢警1日兵分17路同步搜索某建商、詐貸集團成員、人頭住處,並依刑法沒收新制,查扣行動電話21具、電腦1台、印表機2台、偽造人頭存摺57本、空白銀行存摺12本、買賣合約書28份、自用小客車6輛、面額新臺幣(下同)80萬元支票1張、現金8萬元等物。

檢警查出,林姓建商與公司林姓女副理夥同梁姓、丁姓、江姓、楊姓等4名詐貸集團成員及銀行貸款林姓專員、何姓女代書,謀議以人頭簽訂假房屋買賣契約,抬高買賣成交金額,再向銀行申辦貸款,以獲得較高房貸成數。

檢方指出,江姓、許姓詐貸集團成員則協助尋找無信用瑕疵的詐貸人頭,將人頭安插在渠等成立的虛設行號擔任職務,並由丁姓以假金流方式,製作內容不實的每月薪資轉帳的存摺紀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完成假財力證明後,交由何姓代書連同假買賣契約,向銀行送件申辦房屋貸款,由銀行貸款林姓專員藉職務之便,未依規定確實對保,讓銀行誤以為人頭皆有正當工作,財力、信用狀況良好,有還款能力,順利通過徵信審核,成功詐取房屋貸款。

檢警並查出,完成貸款後,詐貸集團再替人頭代為繳納3至6期不等利息,最終放任貸款不繳,由人頭負擔債務,導致銀行追討無門。初步清查,該集團自2016年迄今,已成功申貸10餘件,不法獲利1億1千餘萬元。至於有無其他共犯、遭該集團詐騙的金融機構及確切詐貸金額,專案小組進一步擴大偵辦清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