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亞泥違法展限」關鍵之「原基法」第21條的法律解釋爭議,礦務局長朱明昭今(26)天受「新頭殼」採訪指出,過去跨部會事務有不同見解時都會報請「政委協調」,並未凌駕原民會法律解釋權,且原民會也曾於協調會上指出自己並非「原基法」主管機關。

立委林淑芬、環團宣稱「亞泥違法展限」的關鍵,在於亞泥展限過程中未依「原基法」第21條「諮商並取得原住民同意」,然而亞泥展限之所以免踐行原基法第21條,經濟部持續宣稱是來自政院去年11月7日由政務委員張景森、林萬億召開協調會的會議結論;然而環團、立委則認為政委不得架空原民會作為原基法主管機關的法律解釋權,但朱銘昭今天表示,過去跨部會不同解釋都會報請政委協調,原民會自己在去(2016)年協調會上說自己不是「原基法」主管機關。

朱明昭表示,原民會於去年協調會上時說,原基法「主管機關不是原民會」,「原基法」沒有訂定主管機關,牽涉到對於原基法的不同解釋時,原基法第34條也指出,相關解釋在法律沒有修正前,應該由原住民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做出解釋。

據了解,原基法第34條規範的是「主管機關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在制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

朱明昭說,一般行政上,部會對跨部會事務有不同見解,基於「政府一體」,會報請「上級主管機關」統一解釋;而行政院曾有函示指出,可以報請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協調。他表示,這個函式沒有出來以前,跨部會對法律有不同解釋,也都是報請政委協調。

依據「行政院處務規程」第3條,政務委員負責政策與法案之審查、主持專案工作、聯繫協調並統合各部會意見及辦理院長交辦事項。

朱明昭回顧,2015年時礦務局與原民會曾「共識一致」,認為「核定用地」要踐行諮商並取得原住民同意,這個部分沒有疑義,但「礦權展限」時則不用;然而2016年1月6日及8月18日原民會陸續兩份函示中有不同意見,認為礦權「展限」也應依照「原基法第21條」踐行諮商同意,與經濟部對於礦權展限是不是屬於原基法第21條所規定的土地開發或資源利用行為的見解不一致,因此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協調,才有2016年11月7日由政委召開的協商會。

對此,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謝孟羽律師受「新頭殼」訪問批評,「原基法」第21條第4項顯示,「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的參與方式是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原民會應為原基法第21條的主管機關。

謝孟羽指出,在法令解釋上,即使行政一體互相調和,也不能跳過行為法上要求的主管機關,規程不能凌駕法律的解釋與認定,他認為還是要回歸主管機關;有權解釋的是原民會,其他意見可以酌參,但不代表用會議可以架空解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