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3)日審查《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其中國人最為關心的「單項運動協會改革」部分,過去往往因為單項協會缺乏運動「選手代表」,而在選訓、選教練過程中缺乏對選手的關照。經委員會經審查通過,在「選手理事」部分,訂出「不得少於全體1/5」的「樓地板」;在「團體會員理事」部分,則訂出「不得高於全體1/2」的「天花板」。

委員討論過程中,眾委員對關鍵條文第38條中,「選手理事」的「1/5樓地板」、「團體會員理事」的「1/2天花板」沒有意見,綠委何欣純表示,需要突顯的是過去無論選訓、教練、裁判等議題,最被忽略的都是選手;時代力量高潞.以用也強調選手要有參與空間;綠委黃國書則說,拿掉「公益理事」的替代方案就是納入「國家代表隊的選手」作為「選手理事」。

綠委張廖萬堅補充,全國43個單項運動協會有9個完全沒有團體會員理事。因為全國單項協會有補助,反而排擠地方的運動協會不讓他們進來參加,因此雖訂出1/2天花板,但讓團體會員理事進來理事會也是必要的。

但由於張廖萬堅與黃國書的「修正動議」版本希望「個人會員理事」也比照團體會員訂出「1/2天花板」,而引發不同意見討論。高潞.以用指出,時代力量「修正動議」不限制「個人會員」天花板,因此一個協會也可以100%個人會員;時代力量林昶佐補充強調,不懂「個人會員」為什麼要訂天花板?因為很多體育項目的特色是以「個人選手」為主,若擔憂個人會員壟斷,已經在第31條開放讓「教練」加入會員、及32條讓民眾、選手與教練參與評分的條文,讓組成多元化;他擔憂若「訂死」個人會員天花板,未來協會都會以個人四成、團體四成、選手兩成最保險的方式組成,而忽略體育項目具有「偏向個人」或「偏向團體」的不同特色。

提案人黃國書則辯護表示,如果團體會員太多怕會被少數會員把持,個人會員太多又擔心會淪於人頭會員,所以他才定出「1/2」的天花板不偏袒任何人,是很公道的做法。最後委員會審查通過條文仍然納入「個人會員天花板1/2」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