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發生太陽花學運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就318占領立法院部分,判決22人無罪。台北地檢署今天指出,判決用法尚嫌未洽,決定提起上訴。

台北地檢署民國104年2月10日偵結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抗爭(太陽花學運)衍生3案;318占領立法院,起訴時代力量籍立法委員黃國昌及林飛帆、陳為廷等22人;323攻占行政院,依侵入住宅、毀損、煽惑他人犯罪等罪起訴學生魏揚等132人;411路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起訴學生洪崇晏等4人。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318學生運動領袖林飛帆與陳為廷等22人行為符合「公民不服從」概念7要件,對全數被告做出無罪宣判,全案可上訴。

北院說,7要件包括一、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二、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三、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目的;四、符合適當性;五、符合必要性;六、狹義比例原則;七、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

北院表示,這起案子是台灣首次用「公民不服從」概念認定是不是具社會相當性;如果行為符合社會相當性,從中華民國刑法角度看,沒有非難必要性。

太陽花學運之「323攻占行政院」案,台北地院4月初宣判,判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總召集人魏揚等10人,被控涉犯煽惑他人等罪,均無罪;其餘包括陳建斌、黃國揚等11名被告,涉犯妨害公務、損壞公物等罪,分別被判刑3月到5月不等刑期,均得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411路過中正一分局案件部分,北院去年認定洪崇晏犯集會遊行法第30條的侮辱罪,判處拘役55天,被告蕭年呈、陶漢與撒丰安.瓦林及那等3人分別觸犯妨害公務罪、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拘役80天、30天與40天,都可易科罰金。案件經上訴,目前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