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駐台北華沙貿易辦事處正式通知台灣,該國已完成《駐波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華沙貿易辦事處間就駕照相互承認之瞭解備忘錄》的國內行政程序,該瞭解備忘錄將於今(106)年5月12日起正式實施。

外交部今(28)天表示,交通部將周知各監理單位,自該日起與波方同步開始受理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對方國駕照持有人申請換照。

波蘭駐台代表梅西亞(Maciej Gaca)及我駐波蘭代表陳銘政分別於前(104)年11月及上(105)年2月代表兩國政府完成簽署該備忘錄,並約定俟波方完備該瞭解備忘錄生效適用所需的國內行政程序後開始實施。波蘭基礎建設部已於今年4月11日完成該案相關行政程序及發布部長令,並正式通知台灣該案將於公布1個月後正式實施。

波蘭為台灣在歐洲第10大貿易夥伴,雙邊經貿交流活絡緊密;兩國於今年起開始實施《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後,繼於5月12日開始實施免試互換駕照,展現雙邊實質關係友好密切。

台、波實施免試互換駕照後,將為在波蘭工作、求學的台灣民眾,以及居住在台灣的波蘭國民提升生活便利,並有助於進一步強化台灣與波蘭在經貿、文化、教育等各領域的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