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北車站商場招商案,被控收賄而遭判決有期徒刑8年,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今(12)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所提之調查報告調查意見認為法院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之虞,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酌提起非常上訴。

監委表示,本案確定終局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字第104號判決認定被告郭瑤琪收受茶葉罐內美金2萬元,是以該茶葉罐實際致送人李宗賢證詞,及南仁湖董事長李清波通訊監察譯文、相關證人證詞及相關往來銀行換匯水單、取款憑條等為認定。

監委表示,可以直接證明茶葉罐內有美金部分,僅證人李宗賢證詞雖李宗賢的行為是因貪污治罪條例,當時尚無處罰規定而為檢察官不起訴,但該證人實際上是行賄者,且他在檢察官偵訊之初,就被告知適用證人保護法,並於證述後具結,他的證詞本質上可能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情況,與一般行賄者或適用證人保護法者並無二致。

監委表示,在查無收賄物證情形下,相關證據對於收賄罪所規定之客觀構成要件,尚難謂已達無合理懷疑之程度。

監院表示,刑事訴訟法及兩公約都已揭示無罪推定原則,依法治國下之「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如無法形成確信之心證,即應對被告為有利之實體事實認定,自不得即做有罪之判決。

監察院表示,本案證人李宗賢之證詞前後不一,與實際情況也不符,其證詞憑信性已顯示有極大可疑。直到郭瑤琪自行提出所收受之茶葉罐,並由詢問的調查員持以提示後,才行作廢原筆錄而另行製作新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