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日前國防部發生軍人虐殺流浪狗小白事件及台大僑生虐殺流浪貓「大橘子」等事件,立法院11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加重虐待動物之罰則,將故意殺害、虐待動物,使動物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提高刑責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違法食用貓、狗肉等,也將罰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現行《動保法》第25條規定,虐殺動物致死,可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 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立法院經三讀通過,將加重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並且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最高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並且《動保法》第27條中,除了販售、購買之外,新增「食用、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犬貓成份的食品,也要開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提案修法主要目的是虐待犬貓事件頻傳,之前還甚至發生集團放狗殺街貓事件,僅台北市就有85起檢舉案,但現行《動物保護法》刑度嚇阻力不足,唯有提高虐待動物處罰之必要。另外,近年來民眾動保意識的提升,地方政府也率先將禁食貓狗肉列入自治條例中,促成了《動保法》禁食貓狗肉的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