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0日二讀通過《電業法》無爭議條文,修法條文中明定,台電在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網、優先調度綠電,允許綠電業者直接賣電給用戶或台電,或透過電力網輸配電給客戶,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銷售電能給用戶時,應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未達規模的綠電業者,則無須提供備用容量。

二讀條文中明定,台電在電力系統穩定安全下,輸配電業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輸配電業者得依電力排碳係數,優惠輸配電費用,綠電可直接售予用戶,若使用再生能源的自用發電設備,亦可全額銷售,同時增加輸配電業在提供電力調度輔助服務並收費時,得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將嘉惠排碳係數較低之綠能發售業者。

此外,發電業每年來自非綠能發電業部分的純益,只要超過實收資本總額10%,就應提撥超出部分的半數;超過25%的部分,則應全數提撥;這筆提撥款的半數須用於維護機組、投資環保設備,半數應投資再生能源。

為了穩固電價,條文也明定設立電價穩定基金,由台電、政府及發電業者共同出資。並且落實非核家園,條文中也明定核電廠應於2025年全面停止運轉。

不過,針對電業管制機關位階、電價審議委員會組成成員、蘭嶼核廢料遷移時程及12歲以下兒童優惠電價等條文,朝野仍無共識,將留於11日院會表決,並繼續完成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