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公局遠通電收纏訟2年的收費員轉職案,一、二審均判高公局敗訴,最高法院20日判決出爐,維持高院見解,駁回上訴。高公局須返還遠通新台幣450萬元,全案確定。高工局長吳木富表示,尊重司法判決。

高公局和遠通電收針對國道收費員轉職安置的訴訟案,纏訟2年,20日最高法院判決出爐,高公局須返還遠通新台幣450萬元,全案確定。聯合財經網20日報導,高公局長吳木富對此表示,合約要求遠通電收協助每一位收費員轉職安置,遠通電收在合約到期前,寄信通知尚未媒合成功的收費員,但因為2名員工同名同姓,信寄給同一人,導致一名員工未收到通知。遠通電收發現後進行補救措施,已經逾期合約9天,每天開罰50萬、共罰450萬,直接從委辦服務費中扣除。最高法院判決20日出爐,吳木富表示尊重司法判決。

遠通電收主張高公局所指違約是程序的瑕疵,並不影響實質工作,因而提出訴訟。遠通電收指出,如今最高法院判決,此案確定,代表法院認定轉置作業完成。

高公局和遠通電收在1998年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合約,承諾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國道收費員轉職安置工作,收費員可選擇進入遠通電收,或者領取5個月的轉職補償金。總計940餘位國道收費員,570餘人領取轉職補償金,360餘人接受遠通電收的安排轉職。一名陳姓女收費員當時並未收到遠通電收所寄的2封通知信,直至2014年7月間才找到新工作。高公局因此認定遠通電收違約,裁罰450萬違約金。

遠通電收強調,已經持續為收費員媒合工作,高公局只以一名陳姓收費員沒有完成轉置就認定違約,並不合理,因此狀告法院,要求高公局返還450萬元。

一審台北地院判決表示,協助收費員轉職安置是合約重要事項。但合約並未明訂遠通電收必須提供讓每位收費員滿意的工作。法院的解釋是,只要遠通電收提供確定的工作機會,收費員未主動爭取就視同放棄,可以改發轉職補償金。判決高公局須返還450萬元違約金

法院依據相關事證認為,遠通電收並未違反投資計畫書或收費員轉置作業管理辦法,因此,無從准許高公局所主張的4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二審見解,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遠通電收在前年6月30日前,就已經將轉職通知書寄達陳姓女收費員,陳女直到7月6日才將通知書寄回,並表示不接受遠通電收提供的職缺,而遠通電收在收到陳女回信後,才寄發轉職的任用通知書,符合合約規定,並未影響陳女的權益,判遠通電收不必支付該違約金450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