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發生後有11戶災民向高雄市政府提告求償,高雄地院30日首度針對公有設施欠缺等疏失,判高市府敗訴,須賠償受災戶陳耀彬體傷及屋損,合計含利息87萬元,另賠償楊伯祿汽車毀損4萬元,合計91萬元,但仍可上訴。 

高雄地院認定,排水箱涵為公有公共設施,其內部4吋管線因施工便宜行事,致管線鏽蝕破損,最後導致爆炸事故,顯示被告公共設施之設置顯有欠缺,因此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高雄市政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判決指出,發生氣爆案的排水箱涵為公有公共設施,而氣爆案發生原因,依據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鑑定,認為是包覆在排水箱涵內的4吋管線,因長年懸空暴露於水氣中,導致鏽蝕而破損,且管線陰極防蝕法缺乏導電介質而失效,管壁因而由外向內腐蝕日漸減薄,直到2014年7月31日晚間,終因無法負荷輸送管內壓力出現破損,使管線內運送的液態丙烯外洩而發生重大爆炸。

判決書說,箱涵將管線懸空包覆,此種施工顯然不是工程實務上會採用的辦法,且箱涵興建時擔任水工處設計科股長的廖哲民也曾在偵查中證稱,在箱涵設計時不會允許管線穿越,如有跟管線交叉,會要求對方遷改等。

法官審理認為,市府水工處當年為處理箱涵埋設與路面下其他事業管線牴觸問題,曾於1991年8月7日邀集含中油公司在內之各管線事業單位召開協調會,共同達成:「與箱涵埋設區域牴觸之事業管線必須遷改」之結論,水工處人員趙建喬並於設計圖附註第13點載明「本工程施工範圍均有既設管線,倘有牴觸,施工前須協調辦理遷移」,都可見箱涵牴觸之管線應協調遷改,始為工程慣例,因此認定,市府排水箱涵設置有欠缺,導致氣爆案發生。 

高雄氣爆2014年7月31日發生,造成32人死亡、321人受傷,傷者同意體傷及財物損失部分由高市府代位求償,但有11戶民眾向市府提告國賠15件,高雄地院30日針對其中2案作出宣判。

(圖:中央社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