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兒島縣等地居民向法院提起申訴,要求日本九州電力公司停止運轉鹿兒島縣內川內核電站的1號和2號機組。日本福岡高等法院宮崎分院6日決議,駁回居民上訴,並表示:根據原子能管制委員會的判斷,認為這2個核電機組符合新的管制標準。

川內核電站1號機組是第1個通過福島核電事故後制定的核電管制新標準的核電機組,於去年8月恢復運行。2號機組也於去年10月恢復運行。

鹿兒島縣和熊本縣等地區共有12位居民提出申訴,要求法院裁定停止運行鹿兒島縣內川內核電站的1號和2號機組。去年4月,鹿兒島地方法院駁回此申訴,居民接著向福岡高等法院宮崎分院提起上訴。

提訴居民主張:「核電站周遭可能發生的地震晃動被低估,假設發生大型火山噴發,也可能造成嚴重事故。」福岡高等法院宮崎分院則以核電機組符合新的管制標準,裁定駁回居民們的上訴。

這並非日本第一起要求核電站停止運行的申訴案。事實上,3月9日大津地方法院就做出日本首次針對運行中的核電機組,以假處分命令核電機組停機的裁定,要求福井縣高濱核電站的3號和4號機組停止運行。大津地方法院的理由是「基於福島核電事故所提出來的相應對策,以及緊急時對應方法,都具有應該危懼之點,關西電力公司並沒有充分地說明」。由此可以看出,日本各地法院面對這一問題的判決結果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