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天博貪污收賄判刑確定後即行蹤不明,傳出己潛逃出境,高雄地檢署及高雄地方法院對此各有說法,雄檢23日直指一審時曾請求法院繼續羈押,雄院則說,法官綜合審酌相關情節後,才裁定500萬元交保,且限制出境、出海。 

雄院指出,交保期間,井天博一、二審之審理期間均依期到庭接受審判,並無逃亡跡象。至於井天博先前經常出國、國外有金融帳戶及妻女居住在國外等情節,均非法定應予羈押事由,法官是依據被告犯行輕重、認罪與否、比例原則等,做出交保決定。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元冠說,檢察官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中,多次提出井天博涉嫌貪污犯罪重大,經常出境前往外國,有多筆外國金融帳戶,且其妻彭姓女子及其女兒為加拿大公民等事證,顯有高度逃亡之虞,要求法院繼續羈押禁見,不宜交保。 

黃元冠說,高雄地方法院於101年6月26日同意具保500萬元,井天博逃匿,實難苛責當初認真查緝之檢察官與廉政署。

雄檢則指,最高法院104年11月12日下午,在網站公布井天博三審的宣判結果,雄檢當天下午3時36分收到高雄高分檢傳真最高法院檢察署104年11月12日井天博一案之確保執行函後,隨即展開各項執行作為,先後清查卷內井天博所留的各項地址,同時即刻洽廉政署、高雄市警察局苓雅分局、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及內湖分局等,協助派員前往井天博原設籍或其親友住處訪查及動態蒐證,並經檢察官簽發拘票派警分別前往台北及高雄各相關處所拘提未獲。

由於執行檢察官認定井天博逃亡行蹤不明,104年12月1日3時許正式發佈通緝,並聲請法院沒收其保證金,高雄地方法院104年12月7日裁定沒收保證金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