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有「廣電三法」之稱的《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及《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開放衛星廣播電視商業置入性行銷,不過條文明定,新聞報導、兒童節目不得進行置入。至於外界關切的黨政軍條款、無線電視台必載頻道及有線電視分組付費相關條文,全部擱置,維持現行規定。

廣電三法爭議多時,朝野原先決議這屆不處理,留待新國會產生後,再重新審查,不過,經過多次協商,最後在17日做出最後決議,將廣電三法送二、三讀,不過,爭議條文全部擱置。

《廣播電視法》三讀條文明定,廣播電視節目中,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70%,其中,於主要時段播出的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之50%。《衛廣法》則將購物頻道入法,規定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播出的購物頻道數,應低於頻道總數10%。

《衛廣法》也開放商業置入性行銷,不過,條文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不得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節目,也不得於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進行置入性行銷。在合法節目類型進行置入性行銷時,不得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直接鼓勵購買物品、服務或誇大產品效果,並應依規定於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置入者的訊息。另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接受贊助時,應於該節目播送前、後揭露贊助者訊息。

在自律問責機制上,《衛廣法》三讀條文則明定,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並將其列為公開資訊,前項自律規範機制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有廣法》三讀條文明定,為促進有線電視與中華電信MOD及IPTV公平競爭,擴大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區規模。最小經營區應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不過,既有系統經營業者續於原經營區地區營業者,或相互合併者不在此限。

在罰則上,為維持有線電視與衛星電視公平性,將《有廣法》與《衛廣法》相關罰則統一,違反相關規定,裁罰皆為20-400萬元。

不過,外界關切的「黨政軍條款」,最後仍未放寬,維持現行條文,政黨、政府及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不符規定者,應在法律修正施行日起2年內改正。

在「分組付費」與「無線台頻道必載數」2項議題上,雖也維持現行條文,但也通過朝野協商附帶決議,各黨團同意有關有線電視「分組付費」原則,其相關辦法由國家通訊委員會於6個月內定之,送立法院審查;有鑒於目前有線電視上在推動數位化,無線電視頻道必載議題,應待產業未來發展再檢討修正。在有線電視全面完成數位化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關於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37條適用之函釋,應維持不變,於完成全面數位化後,屆時再行檢討,並研議修法,增進民眾收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