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驗光人員法》,規範驗光人員業務、責任及管理,未來須經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才能擔任驗光人員。驗光人員不得為未滿6歲的兒童驗光,6至15歲患者則須由眼科醫師指導視光師驗光,落實證照制度。

有鑑於國內近視人口居高不下,視力檢查與驗光業務需求日增,立院晚間三讀通過《驗光人員法》,明定驗光人員資格與職業義務規範。條文明定驗光人員包含大學驗光、視光系畢業學生所報考的「驗光師」及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歷的「驗光生」。

此外,在新法公布實施前,曾從事驗光業務滿3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歷,得應通過驗光師特種考試;從事驗光業務滿3年,具高中職學歷,或從事驗光業務滿6年以上,並參加經衛福部指定辦理之繼續教育達160小時以上者,得應通過驗光生特種考試。

條文明定,驗光人員不得為未滿6歲的兒童驗光,15歲以下者首次驗光,應於眼科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後,始可配鏡,驗光人員應與眼科醫師合作,在其指導下,確保視力健康。違者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並廢止其執業執照。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3萬以上15萬以下罰緩。但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者,並於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已從事驗光業務者,自公布施行日起10年內免罰。針對已登記營業之具有驗光業務的眼鏡行,條文也設有落日條款,公布施行日起10年期滿後,才會廢止其營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