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正式上路,2日公布施行,自治條例中規定業者必須將店內的食品添加物和化工原料明顯區隔,並鼓勵食品廠員工勇於檢舉不法,檢舉獎金最高可達「實收罰鍰」的60%。

高雄市長陳菊4日指出,為確保生產及流通的食品安全,打造健康環境,市府依據在地產業特色發展,並審慎評估各權責現有法令不足之處,訂定「高雄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她說,為強化橫向合作機制,迅速追溯問題食品根源,達到源頭端(農場)至消費端(餐桌)管控銜接,強化市售食品的生產履歷及流向管制,希望透過輔導業者自主管理,能夠更有效率的為食品安全把關,以預防食安事件發生。她呼籲,食品事業必須是良心企業,不得心存僥倖,政府有責任讓市民吃的安心、安全、沒有疑慮恐懼,保障所有消費者的權益。

管理自治條例涵括6大重點,包含食品及非食品分流管制;食品儲存應確實區隔並標示;販賣食品添加物應提供合法證明;食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發布訊息並提出補償方案;農、畜、漁產品管制及補償法令不足,使它更具合法性;條例中納入「高雄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獎勵辦法」,對於檢舉查獲的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最高達60%檢舉獎金。

陳菊表示,高雄市對於食品和非食品分流管理,要求食品業者必須明顯區分食品貯存區、待報廢區及退貨區,對於同時經營化工原料買賣的業者,要求必須將食品添加物及化工原料貯存區予以區隔,避免混淆。此外攤商、零售業者均納入管理,零售市場、攤販臨時集中場的管理組織必須將進駐的食品業者列冊管理,以落實流向管制。

高雄市政府呼籲食品業者至「食品業者非登不可平台(https://fadenbook.fda.gov.tw)」申請登錄,食品業者完成登錄後,並在每年7月申報確認登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