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易鑽環評漏洞,有違環評立法精神?「滿地富遊樂區開發計畫」7日上午9點再次進行「變更對照表審查」,基翬、比西裡岸部落阿美族人特地北上,與地球公民基金會及聲援民眾聚集環保署,要求暫緩滿地富的審查。

這次審查會是因為2014年滿地富公司同意將小面積借予「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東管處),進行「芝田路拓寬工程」,其中釋出的土地包含「國土保安用地」及「水利用地」,因為變更為道路用地,導致現況與地目不符,但道路已完成開發,滿地富才向環保署徵詢是否同意變更。

詹順貴律師解釋,該案最大的關鍵,在於滿地富基地範圍位在自然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交界,按照海岸法,這2個保護區的保護標地,一個是完全不能變更現況,一個是要符合當地自然環境下才可以容許使用,現在已有海岸管理法做母法依據,開發案又位在非常敏感的地方,詹順貴呼籲,環評委員應該把審查案退回,並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新檢視海岸管理第24、25、26條規定,到底會對這個開發案造成什麼實質影響,「應該重新檢討後才能送審,不應該在今天盲目背書的方式快速通過!」

滿地富於2005年4月12日通過環評,卻在完成整地工程後長達13年未有實質工程,前環評委員詹順貴批評,依據環境評估第16-1條,環評通過3年內若未動工,未來若要動工須進行「環境差異分析」確認環境變化。詹順貴解釋,整個花東地區這樣的情形非常多,大概可以分成2大類。1種是環評早早通過,但始終沒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開發許可,因此未來即便要重新取得開發送審,就不用再做環境許可差異分析。

詹順貴說,第2種情形如同滿地富案,已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但僅是簡單進行整地工作,「10幾年過去,開發的基地條件和面積有一些變更,但它只想送變更內容對照表偷渡過關!」詹順貴批評,這樣的法律制度真的是環評制度的本意嗎?他呼籲環保署面對這樣的情形,應該好好檢討環評制度有沒有不足之處,「為什麼會讓2種情況的業者都有取巧、鑽法律漏洞的空間?我們呼籲這部份應該修法!」

滿地富開發案所在地的基翬部落前里長陳明德表示:「我們住在滿地富旁邊的部落,10幾年前我們部落都不知道有這個開發案,到了3天前才知道有這個審查,原住民部落和海域是有密切關係,今天有滿地富開發,環評也沒有說明會,部落都不知道,等於不重視這個部落!」陳明德批評,財團想要怎麼開發就怎麼開發,「依據以前的情形進行開發,我們部落絕對不原諒,絕對不許可!」

律師詹順貴批評現行環評法易讓開發廠商鑽漏洞規避規範。圖:楊淳卉/攝   

基翬部落所在地前里長陳明德批評滿地富開發案不尊重當地原住民的聲音與意見。圖:楊淳卉/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