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衛生局16日宣布,將加強宣導「民眾須提供6個月內有效之醫師處方箋,業者才能販售隱形眼鏡」之共識,違規業者將會挨罰,引發近視族的熱議。對此,食藥署17日表示,過去食藥署就多次宣導要有處方箋才能買隱形眼鏡,這並非新規定。

北市衛生局指出,北市目前約有8千多家醫療器材販賣業,近來接獲民眾反映有業者未請民眾出示處方箋即販售隱形眼鏡。衛生局主動邀請實體連鎖藥粧店業者、3大超商、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眼鏡商業同業公會、網路平台業者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等,召開隱形眼鏡管理規範座談會。

衛生局說,根據現行隱形眼鏡屬第2等級或第3等級列管之醫療器材,裝配隱形眼鏡視同醫療行為,必須先經眼科醫師檢查並驗光,民眾再據其所開的處方箋購買使用,同時,也未開放於網路販售,如果配戴不當,嚴重時,可能會造成角膜潰瘍影響視力,甚至失明。為保障民眾消費權益及使用安全,經座談會充分討論後,與會業者及公會均達成加強宣導「民眾須提供6個月內有效之醫師處方箋,始得販賣隱形眼鏡」之共識。

若業者未依眼科醫師處方即販售隱形眼鏡,則違反《消保法》第36條規定,可依同法第58條處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過去隱形眼鏡可以直接購買,北市的作法引發民眾批評不便民。但食藥署指出,這項規定幾十年前就已進行宣導,只是未列入專案稽查項目內。而食藥署過去也曾指出,民眾必須有醫師處方箋才能購買隱形眼鏡,依據《消保法》第33條及第3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進行調查,如果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並非無法可管。

不過,從食藥署的說法來看,現行法規並未規範隱形眼鏡的販售方式,業者若販售隱形眼鏡給無處方箋的民眾,只能依各縣市的政策自行決定是否取締開罰,從過去的經驗來看,似乎也並未有開罰情形,這項規定恐未曾落實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