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獲國家文藝獎的知名導演張作驥,遭控於前年5月性侵1名女編劇,最高法院今(11)日駁回張作驥上訴,維持一、二審原判3年10個月徒刑,全案定讞。法官認為,張作驥為了逞一己淫慾,不知自我約束,違反女方意願而強制性交,造成女方身心不可抹滅的傷痛。

張作驥於民國102年5月13日傍晚與員工、友人在北市文山區一處工作室聚餐飲酒,其中有1名女編劇不勝酒力昏睡,眼見在場友人陸續離場,張作驥竟趁機強吻女編劇,並脫褲性侵得逞。被害人報警,檢方偵查後起訴張。

對於指控,張作驥始終否認,並以「背部有傷,不太能做」、「不記得」等說詞推託。不過,後續檢驗報告驗出,女編劇衣物與體內有張作驥DNA。一審時,張坦承與女編劇有親密舉動,但不記得有無發生性關係。

法院在一審及二審依強制性交罪,判決張作驥3年10個月徒刑,張作驥不服上訴,去年10月上訴三審,但最高法院今天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張恐將於近期入獄服刑。

(圖:中央社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