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預計明年實施縮短法定正常工時政策,多名學者、勞團代表今(15)日表示,應加強限制加班工時上限,不應以放寬加班時數上限來換取勞工工資;並呼籲應比照國外,將勞工休息權提升到憲法層次;法定工時從現行雙週84小時修為單週40小時,落實真正的週休2日,讓台灣勞工的總工時降到每年2000小時以下。

台灣勞工陣線今天上午舉辦「消失的休息權?!」座談會,邀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台大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教授鄭雅文等人與談。

根據調查,美國2013年勞工總工時為1788小時、德國為1384小時,若與亞洲國家的日本1745小時和韓國2090小時相比,台灣仍高達2124小時。邱駿彥就質疑,該數據是政府向資方調查所得出來的數據,實際上做法應改為家計調查。根據他的計算,台灣勞工實際總工時應為約2584小時。


 

邱駿彥說,《勞基法》上路30年,現在卻還常聽有人在問「你們公司有沒有依照勞基法在做?」,這是因為大家都把最低標準的《勞基法》當作標準法施行,但這是錯誤的觀念。更何況,《勞基法》實際上根本無法落實,台灣工會根本毫無力量帶領勞工來達到縮短工時的成效。

邱駿彥認為,縮短工時應透過「勞資協商」與「政府主導」2種途徑,雖依《勞基法》規定,勞工加班必須經由勞資會議獲工會同意,但台灣136萬家企業中只有4萬多家實施勞資會議,90%以上沒有工會,大多數公司加班都是違法的。如此嚴重的問題,代表要縮短工時就必須由政府來主導,政府需加強加班時數上限的控管,依企業規模來逐步要求落實縮短工時。

林佳和則從人權角度切入,並以外國例子表示,包括義大利、西班牙、芬蘭、丹麥、愛爾蘭等國都直接以憲法明訂勞工的休息權,台灣也應該將勞工的休息權提升到憲法層次。

而縮短工時到底是要解決「工時」問題,還是要解決「工資」問題?林佳和也舉例,台灣曾有勞工到法院控告老闆的案例,而理由竟然是因老闆不讓他加班,讓他領不到加班費。林佳和說,如果是要解決工時問題,應該以維護國民健康、職業與家庭調和為最高政策,理解產業真的彈性需求,廢除責任工時制。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則要求,法定工時應從現行雙週84小時修為單週40小時,落實真正的週休2日,並廢除勞基法第84條之一的後門條款、提高加班費並增加違法刑責、消滅12小時變形工時輪班制、落實特休年假,目標就是要讓台灣勞工的總工時降到每年2000小時以下。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表示,根據他的計算,台灣勞工實際總工時約為2584小時,比官方數字2124小時還高。圖2之2:林雨佑/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