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9次協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今(18)日終於三讀通過,根據新修條文,黑心業者違法添加、攙偽、假冒致人與死者,最高可罰新台幣20億元,若不法所得超過罰金刑,法官還能酌量加重;另外,食安賠償舉證責任也反轉,食品添加物重大違法行為致損害消費者時,業者應負賠償責任,除非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其所致,或已盡力防止才可免賠。

國內多次爆發食安危機,這次因大統長基的行政罰鍰與罰金刑衝突,以法院判決為主,因此讓大統逃掉衛福部開罰的18.5億罰鍰,立法院即開始討論修法,但針對「一罪不兩罰」的問題,究竟該不該去除罰金刑,也引發法務部及司法院的爭議。

最後,朝野協商決議不刪除罰金刑,修法將嚴格區分「行政罰鍰」與「不法利得之沒入或追繳」二者,避免小罰金排擠大罰鍰。不肖業者添加有毒、有害人體物質、攙偽或假冒、使用未經許可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有毒者,提高懲罰至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同時,法人則可科最高20億元罰金,且法院裁處罰金時可在廠商不法利得範圍內加重罰金,黑心廠商的不法利得也會被沒收、沒入或追繳,甚至也可沒入或追繳第三人利益。至於黑心產品對人體有危害之虞的灰色地帶,未來也可處最高7年有期徒刑外,得併科8000萬元罰金,致人於死併科罰金2億元、致人重傷併科1.5億元,法人部分則可再10倍罰,最高可達20億元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食安法》雖明訂消費者可向業者求償,但常因舉證困難而失敗,而這次修法,也重新分配舉證責任,明定業者違法添加、攙偽、假冒、使用有毒食物容器等導致損害於消費者,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注意者不在此限。

而新法中,未來食安事件刑事罰金、沒收現金、行政罰鍰、沒收與追繳的不當利得都將納入食安基金。基金用途包含補助消費者團體因食安事件依《消保法》規定,提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也補助吹哨子勞工律師費及訴訟費或特定獎金等。

另外,修正案也明訂行政院應設食安會報,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也設食安會報,由地方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橫向整合管理各部會食安相關業務。新法也確立食品廠應分廠分照,製造食品工廠要單獨設立,不得在同一廠房製造非食品,除非是經中央核准的優良藥廠兼食品廠才不在此限。

《食安法》也修訂,上市、上櫃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食品業者,應設實驗室自主檢驗。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正確性,也依溯源必要性,應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