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要求,遠通電收需在6月30日前完成所有國道收費員的轉置工作,遠通電收今(1)日強調,942位收費員中,已提供487名收費員5個月的轉職補償金,至於想轉職的455名收費員,遠通也已全數提供工作。至於收費員要求自行在外找工作,遠通仍需保障5年薪資不低於原職,遠通則明確表示「不可行」。遠通也強調,保證轉置收費員並非得標ETC的原因,此項目才占了總分的1.25%。

遠通今天指出,已在5月23日全數完成收費員的轉置工作,並在合約之外額外提供高速公路服務區職缺,及200份直接錄取的工作,包含許多沒有學經歷限制的職缺,但依據收費員轉置作業管理辦法,若收費員沒有主動爭取轉職工作,視同放棄工作轉職機會,並得領取轉職補償金。因此,收費員5月23日工作意願回覆期限前,因持續失聯、表示希望國家安置,或其他個人因素而未回覆遠通電收所提供的工作意願者,視同放棄工作轉職機會,改領取轉置補償金。

對此,收費員自救會反駁,遠通一開始先提供高門檻的職缺,逼迫部分收費員先領取5個月的補償金,之後又提供不實職缺,或在面試時羞辱收費員。在收費員們抗議後,遠通改提供只要填志願就錄取的職缺,但若就職後發現不適合、無法勝任,只能選擇離職領補償金。

收費員自救會也指控,遠通雖然揚言已全數完成轉置,但從遠通自己的資料上可以看出來,其宣稱256人已完成轉置,但其中只有136人去報到(還在職者只有98人)。另外有63人錄取尚未報到,及56人錄取後未到職即放棄,怎能說已完成轉置?

另外,收費員自救會日前也在與交通部長葉匡時會面時,提出「多元安置方案」,無論是國家提供約聘雇職缺、遠通提供職缺和自行在外求職,遠通都要保證5年的薪資。對此,遠通今天回應,這項作法「不可行」,因為這項方案已超出合約範圍,而且若收費員在外求職也要由遠通保障薪資,他們將面對數百個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雇主,也需一一簽訂協議書。

遠通強調,收費員要求一次領取5年薪資的差額也不妥,因為轉職保障金制度的設計基礎在於「先有勞動後有保障」,若依自救會主張為無須先到職勞動,即可一次領足差額,與制度精神大相逕庭。

此外,遠通強調,會保障收費員5年的工作權,但不保證會一直在原職,而工作地點保障為以既有工作場地並且不更動收費員原工作地區為原則。他們是依據收費員所填的志願地區以及用人單位的職缺分布狀況提供工作給收費員,並無如自救會所言強迫提供職缺、強迫任用。

針對收費員痛批遠通的轉置數字有疑慮,遠通說,在職率應以「實際有到職之人數」來計算,因此遠通電收已全數完成455位收費員之轉職作業。不過,根據遠通給予的數字,截至目前實際到職人數為136位,其中97位仍在職、39位離職,實際在職率為71.32%,在職人數又少了1位。遠通表示,另尚有262位為已錄取待報到,及57位為錄取後未到職即放棄。

遠通說明,對於到職後離職、放棄錄取、要求國家安置或是要求不輪班離家近等個人因素,都不是遠通電收所能控制。遠通電收對收費員提供5個月的轉職補償金,已是依勞基法相當工作10年的資遣費,也是當初投標廠商中對轉置收費員的相對較優的方案。

針對外界質疑,遠通因保障收費員工作權才得標ETC,現在卻做不到合約要求,遠通反駁,收費員吸收並非遠通得標的關鍵主因,因為招商評審項目總分為2000分,而「既有收費人力吸收作為」僅佔25分,為總分的1.25%,並非如外界誤解為以此得標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