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前民進黨主席林義雄、律師林峯正、農陣理事長徐世榮與林世煜等人發起的「公民組合」團體,向內政部申請登記,卻2度遭內政部刁難,要求公民組合冠上「中華民國」或「台灣」,後面再加上「會」或「社」。對此,公民組合發起人林峯正今(4)日說,人團法沒有如此規定,內政部管太多;他要求內政部直接駁回,他們將提請行政訴訟反擊。

公民組合在臉書上公布內政部2次回文,都是要求公民組合冠名並加「社」、「會」等,公民組合說,人民團體法有哪一條規定一定要加上這些字眼呢?

林峯正說,集會結社是人民的權利,申請登記則是依人團法進行,只要他們的名稱不是有違善良風俗,為什麼不可以登記為「公民組合」?內政部越權了。他們將持續向內政部申請,不會更改名稱。

林峯正指出,釋字479號解釋文就曾解釋內政部這個作法違憲,如果內政部還要刁難,請直接駁回,他們會直接提出行政訴訟反擊。

大法官會議479號解釋文指出,人民團體法第5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第12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經本院解釋釋示在案。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4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