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長張通榮前年幫酒駕還打傷女警的廖姓姓女子關說,在警局拍桌大罵承辦警員:「我市長就針對你!我就是這麼記恨。」該案被依教唆公務員縱放於去年一審判決1年8月徒刑但給予緩刑;但張通榮等人提出上訴,高院今(13)天上午10時二審宣判,雖然判決仍維持1年8個月,但撤銷緩刑,理由是張對此案「只認錯不認罪」,並無悔過之意。對此,張通榮幕僚指出,張預計於下午2時正式回應。

該案發生在前年9月14日晚間,婦人廖美秀酒駕拒攔檢還打傷女警,張通榮得到消息後,趕到基隆安樂派出所質疑警員執法過當,並在警局嗆聲,後來廖女果真獲得釋放。

張通營在一審判決時,刑度雖和今天的二審判決相同,都是1年8月,但一審法官也同時判張通榮若繳交200萬元公益金並服200小時勞務,即可緩刑5年。不過,今天二審法官則撤消了該緩刑判決,意謂張通榮須服刑1年8個月。張通榮上午在聽取判決後,面對記者詢問,僅表示「謝謝大家」,隨即快步離去。

據二審法官表示,一審判決張通榮1年8月並給予緩刑後,張通榮就應該深自反省,但是他上訴後,仍堅稱自己是在維護警民關係,「只認錯不認罪」,並無悔過之意,而檢察官上訴也主張應撤銷張通榮的緩刑,二審法官因此依照檢方的主張撤銷緩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