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部務會報討論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第6條修正草案,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1個上班日補假,逢星期日者於次1個上班日補假。不過,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1個上班日補假。內政部今(9)天宣布,未來不再有放假日「被吃掉」的問題,明(104)年將有 6次3天以上的連假,但該修正辦法仍得報行政院核定後才算數。

內政部表示,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放假的紀念日及節日共計11天,再加上週休二日,全年放假總日數為115天。有鑑於明年共計有7個紀念日及節日的放假日適逢週六或週日,其中僅有農曆初三有補假的規定,造成明年放假總日數僅109天,民眾普遍認為「被吃掉」了6天假。

為解決這個問題,內政部已研擬修正上開辦法,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於前1個上班日補假、逢星期日於次1個上班日補假;至於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之補假仍維持現行往後補假的方式辦理。

不過,基於今年工商產業及社會大眾的日曆作息均已排定,明定這次的修正條文將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