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鴻海集團總裁郭台銘今(6)日表示,個人願意出經費,呼籲宜蘭鄉親站出來罷免民進黨立委陳歐珀,監察院內部人士表示,郭台銘如果自己出錢、自己推動罷免活動,則無涉政治獻金法的規範;但如果是捐錢給他人去推動罷免,則受政治獻金法規範,收受人如果沒有成立政治獻金專戶,則有觸法之虞;而且超過一定金額上限,也算違法。

據政治獻金法規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受理政治獻金申報的機關則是監察院。監察院昨天曾針對「割闌尾計畫」的募款發表新聞稿指出,該活動的發起團體或個人,若未依法成立政黨、政治團體或取得擬參選人資格,也未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前述募款行為將有觸法之虞,民眾應該注意。

監察院指出,查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依同法第10條規定,擬收受政治獻金者,尚須經過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報經監察院許可後,始得為之。

鴻海集團總裁郭台銘今天下午召開記者會,對於陳歐珀給予嚴厲譴責,並表示個人願意出經費,呼籲宜蘭鄉親站出來罷免陳歐珀。對此,監院內部人士表示,他們還在與內政部就政治獻金法的相關規定與適用範圍進行討論。

監院官員以個人身份指出,如果郭台銘是自己出資、自己進行罷免陳歐珀,那就不受政治獻金法的規範。

官員說,但如果郭台銘是出錢給其他團體或個人進行罷免活動,則需按照政治獻金法規進行,收受人也需成立專戶,並報經監院許可。同時,在捐款上限部份,若捐給個人最多每年每人不得超過10萬;捐給所有個人總和則不得超過20萬元。如果捐給政黨,每年每政黨不得超過30萬元,捐給所有政黨的總和則不得超過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