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千人11日包圍台北市中正一分局,引發外界爭議。對此,律師沈伯洋今(13)日表示,無論是檢舉、告發、找議員質詢警察、在臉書發文取暖,甚至走上街頭抗議,都是法律賦予大家的「合法抗議管道」。他認為,「整件事情就是在抗議分局長違法違憲的舉措。這跟『警察好辛苦,好可憐』沒有任何關係啊。」

針對中正一分局前的抗議事件,有民眾認為警方違憲在先,抗議有理;也有民眾認為,應從法律途徑處理,不應任意上街抗議。甚至連警員都帶頭在臉書上公開學生代表洪崇晏的資料,要召集大家也去「路過」一下,爭議未解。

不過,沈伯洋則在臉書發文舉例,「今天你在路上散步,結果某位警察分局長突然衝過來揍你三拳離去,你十分錯愕,因為這位局長已經顯然違法了,這時候你可以怎麼做?你可以去警察局檢舉他,去法院告他,去找議員質詢他,或者在FB發文取暖,而得知這件事的網友們當晚就決定上街抗議警察暴力。」

沈伯洋認為,這些都是法律賦予大家的「合法抗議管道」,「如果抗議過程當中有違法情事,警察當然可以處理,但這不影響遊行的訴求啊?當年紅衫軍一方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一方面合法地上街抗議,我也覺得很合理啊。」他也指出,這和「警方辛勞」一事根本無關,「應該怪命令警察超時工作的上位者,為何要怪合法抗議的民眾?」

以下為沈伯洋臉書全文:

對於中正一分局的事件,局長方仰寧對議員說,往後蔡丁貴再申請集會遊行,他絕不會同意,若因此衍生違憲之責,他不會逃避。「而我們也很清楚,集會遊行法並沒有授權方哥做「永久性拒絕」路權申請,因此中正一分局事件,方大哥違法了,這點應該沒有問題。」

好,既然有分局長違法了,那可不可以抗議?

我舉個例子,今天你在路上散步,結果某位警察分局長突然衝過來揍你三拳離去,你十分錯愕,因為這位局長已經顯然違法了---這時候你可以怎麼做?

你可以去警察局檢舉他,去法院告他,去找議員質詢他,或者在FB發文取暖--而得知這件事的網友們當晚就決定上街抗議警察暴力。

以上這些,都是法律賦予大家的「合法抗議管道」(網路上有人曲解大法官718解釋,請大家注意)。要先做哪一個,其實是隨便你。有些人不喜歡走法院,有些人無法得到議員的關心,有些人認為這個事件頗為嚴重,因為這位分局長已經違法多次,有必要上街頭讓大家知道這個事件。

就一個那麼簡單的事件而已。所以我很好奇,到底大家在生氣什麼?如果抗議過程當中有違法情事,警察當然可以處理,但這不影響遊行的訴求啊?當年紅衫軍一方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一方面合法地上街抗議,我也覺得很合理啊。

整件事情就是在抗議分局長違法違憲的舉措。這跟「警察好辛苦,好可憐」沒有任何關係啊。警察如果超時工作,應該怪命令警察超時工作的上位者,為何要怪合法抗議的民眾?

所以我想問一下,說要挺分局長的,意思是「挺違法違憲」嗎?不然我真的不是很懂在挺什麼耶?不挺運動的策略我可以了解,不挺鄉民的衝動我可以了解,不挺塗鴉我可以理解(塗鴉有罰金喔),不挺撒冥紙我可以理解(不過抗議到底要撒什麼大家才可以接受?撒鹽嗎?),但挺分局長違法到底是挺什麼呢?這...有點怪啊?還是說就是單純認為抗議群眾「不禮貌」?認為群眾應該「靜靜地坐在警局門口,雙手捻蓮花,閉目以念力抗議」嗎?但這不代表該去挺違法違憲的作為啊?

通常來說,如果反對派有其論點,大家可以一起討論,尋求解決之道,但我現在真的有點不清楚反對派的論點是什麼,所以有請反對派開示了!把我文章轉走然後罵我什麼人渣等等言辭是無助于討論的,雖然我的確是個人中之渣,但是這種事實就不需要一直重複了。感謝!

p.s.我不是指只看新聞被洗腦的人,是指已經知道兩方意見,卻仍然挺局長作為的人,我想知道你們的看法,謝謝!

p.s.有人說,反方認為關於「違法違憲」不是我們說了算。

屙,我先說一下,第一,這其實根本不能申請釋憲啊(個人行動)!第二,回到剛剛分局長打人的例子,對方是不是也可以說「有沒有打人不是你說了算,你不准抗議」!這不通啊,尤其是,「永久性拒絕」這違反法令也太明顯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