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江宜樺今(10)日在行政院會聽取大陸委員會「兩岸訂定協議處理監督專法之重點內容及目前相關法案版本之分析」報告後表示,對於部分人士主張由國會派代表參與兩岸協議簽署過程,但此舉與我國憲政原理相牴觸,違反國家定位,也不符合權力分立的原則。

江宜樺今天聽取陸委會分析各版本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的異同,江宜樺在會中特別提到外界關注學生透過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所提出的民間版,他首先點名民間版第2條明訂「本條例所稱之兩岸協定,指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所簽署的協議」,對於國家名稱及國家定位的問題,當然不應該透過兩岸協議的監督條例「偷渡」,政府無可迴避,也必須勇於面對。

其次,江宜樺還指出,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施政是由行政權負責,包括對外條例及協約等,如果像美國一樣,變成由國會決定對外談判的內容,並可決議修改,再請行政部門執行的話,違反我國憲法權力分立的規定。

他還說,根據美國憲法規定,貿易談判權是屬於國會所有,再由國會授權給行政部門,所以,才有所謂快速授權與否的問題,與我國憲法規定不同。

江宜樺說,政院版結合4階段對外溝通諮詢及2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不但能提升兩岸協議推動過程的透明度,也能確保國家安全,比較務實可行,請陸委會及相關部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相關民間團體溝通,爭取支持,儘速完成立法程序;外界如有不實批評或誤導,陸委會及相關部會應即時回應澄清。

江宜樺強調,行政院是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各部會職掌需本於職權辦理,這就是為何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必須說明憲法相關規定並符合憲法的最重要理由。江宜樺也指示部會首長,未來仍有「服貿」及「貨貿」2個重要協議要在立法院審議及對外溝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