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太太去年透過某房仲購買位於蘆洲區的一樓房屋,經過將近1年才赫然得知買到的房屋竟然是海砂屋,憤而向消保官投訴;新北市消保官李大鵬強調,雖然出賣人的物品瑕疵擔保義務,可以透過特約免除或限制,但如果出賣人本人或其委託的仲介,故意不告知商品的瑕疵,依民法第366條的規定,上述特約就會無效。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李大鵬昨(27)日表示,60多歲的詹太太去年1月透過仲介以1480萬元,向朱姓屋主購買位於蘆洲區的公寓的1樓,經過將近1年才知道同棟隔鄰買的房屋是海砂屋,其氯離子值超過1kg/m 3,遠高於87年的國家cns3090「預拌混凝土」標準0.3kg/m3,甚至都高於83年的國家cns3090標準值0.6kg/m3;經詢問仲介赫然證實自己買的是海砂屋,但仲介不願意賠償,經向蘆洲(警)分局延平派出所報案告仲介詐欺、背信罪卻遭警局拒絕後,轉而訴請消保官提供協助。

李大鵬指出,消保官介入調查時,仲介堅稱買賣時曾確實告知詹姓買主上述情形,買、賣雙方還簽訂「協議書」,內容是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及某房屋加盟店不負擔氯離子含量瑕疵的擔保責任,日後不論氯離子含量(俗稱海砂)為何,皆與乙方及房仲加盟店無關,且經雙方簽字,就足以證明買方消費者已經知悉,不該事後再主張權利;但詹太太激忿填膺說,「仲介根本都在騙人!」並表示氯離子含量如此高的房屋,當初怎麼可能願意接受如此接近開價的成交金額,甚至未經幾番折衝的議價程序就成交,根本說不通,業者的「協議書」顯然不合常理。

李大鵬認為,雖然出賣人的物瑕疵擔保義務,可以透過特約免除或限制,但如果出賣人或其委託的仲介,意不告知商品瑕疵,依照民法規定,就算簽訂特約,仍然無效;此外,許多民眾在購屋時,可能不注意簽許多特約,事後發現瑕疵後自認倒楣,但只要能舉證仲介當初的故意不告知,特約就屬無效,消費者仍可主張權益,就算是提出告訴,勝訴的機會仍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