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22)日通過監察委員葛永光提案,監委認為我國國號依憲法規定為中華民國,但近年部分政府出版品在表格國別欄使用「臺灣」,或於我國與他國併列時,以「臺灣」稱呼我國,與憲法規定未盡相符,糾正行政院

糾正案文指出,政府對於國號及對中國大陸稱呼雖有相關規定,不過近年來政府出版品多有誤用情形,「不但有悖一中各表政策立場,更混淆民眾對國家的認知」。

糾正案文中也提到,監察院蒐集近2年各部會政府出版品,竟有部分出版品內容,在表格國別欄使用「臺灣」,或於我國與他國併列時,以「臺灣」稱呼我國,與憲法規定未盡相符。監院認為,我國國號依憲法規定為中華民國,政府出版品無論發行對象與地區,提及我國時均應使用正式國名。

糾正案文表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統一稱謂實施要點及行政院所核定「我國在國際場合(外交活動、國際會議)使用名稱優先順位簡表」,稱呼大陸地區應使用「中國大陸」、「中共」等名稱。但是,近2年政府出版品,多有以「中國」稱呼大陸地區,而以「臺灣」稱呼本國國名者,不但與規定未符,更影響民眾對我國國號認知錯誤,混淆國家認同。

糾正案文指出,政府在施政各方面本應正確使用國號,以確立國家形象並維護國際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