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今(12)日的報導指出,刑事局副局長劉柏良昨天表示,刑事局目前並未調取任何行車紀錄,但遠通原本確實同意提供行車紀錄,還報價1900萬元,最終因為價錢談不攏而破局。對此,遠通今天澄清,從未販賣個資,遠通提出的預算建議為協助刑事局建置「監視設備建置經費」,並非用路人個資。

遠通表示,刑事警察局曾希望利用遠通電收的硬體設備,建置監視系統,基於個資法,遠通願意協助刑事警察局來滿足其「特定目的」之執法需求,因此在去年7月及8月中旬提供兩次不同預估金額之建置計畫,差異在於查詢資料庫之硬體及防火牆之相關設備,前者為全數由刑事局自建,後者是由通電收暫時租借給刑事警察局,協助降低其建置經費。

遠通強調,將所有車輛行車紀錄提供警方作為刑事偵查使用,明顯違反個資法第5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6條特定目的外之使用,遠通依法不得提供,否則日後恐將被用路人依個資法請求賠償,以個資法所訂之每個用路人二萬元求償計算,500萬用路人,即高達一千億元,遠通電收依法不會提供用路人行車紀錄資料。

另外,高公局也說明,高公局特訂定「電子收費系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處理要點」,其中第十三條即規定ETC營運廠商僅能使用個資推廣電子收費業務,例如營運服務推陳出新時之行銷作為等,絕不同意廠商運用於其他商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