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教師法》第14條修正案,內文增訂如涉及重大性騷擾或性霸凌,以及體罰、霸凌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嚴重受創的教師,都可以解聘、停聘、不續聘,且涉及上述行為的教師皆無法重返校園。

《教師法》修正案將體罰、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者;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性霸凌的行為,且情節重大者等教師,列為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對象。

此外,原《教師法》對於遭解聘之教師,是否能重返校園的規定不明確,因此,該法第14條增訂,如行為不檢者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的教師,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4年者,得任聘為教師;但如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行為,情節重大者,以及體罰、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則無法重返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