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未來如果是有賭癮或嗜賭者,可由自己或經配偶、滿1年以上的同居人、四親等內的親屬申請禁止其進入賭場,同時,明訂未滿20歲禁止進入。

該草案規定,為防止個人因從事博弈荒廢工作、家庭,專責機關對於因嗜賭、沾染賭癮或因從事博弈而危害其利益者,得依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或最近1年內有同居事實其他親屬的申請,禁止其進入賭場。

同時,未滿20歲、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任職於主管機關或專責機關,負責監督管理博弈業或其關係人等人,也在草案的禁止之列。而觀光賭場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得考量對當地居民的影響,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後,制定自治條例,限制設籍於該縣市的居民進入觀光賭場,但從事工作者,不在此限。

另外,草案也規定,專責機關得依職權或債權人申請,禁止現正在接受政府生活扶助;經破產宣告、清算程序終止;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等人進入賭場。

草案還規定,從事博弈活動以籌碼或現金為限;觀光博弈業不得接受客戶以現金卡、信用卡及其他簽帳工具支付從事博弈活動的籌碼或現金。賭場內禁止設置自動提款機、自動貸款機及其他提供預借現金服務的機器設備。

觀光博弈稅費部分,根據草案,業者按月應向主管機關繳特許費,確定15年內7%,第16年至25年8%,第26年起9%;賭場所在地縣市政府得徵收博弈特別稅,最高7%。此外,每年還要將營業收入0.5%給主管機關辦理教育、文化、社福等公益支出之用,每年也應提撥營業收入0.5%捐給嗜賭防制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