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停車場公告的收費時段只到下午5點,可是晚上九點半到新北市烏來泡湯,照樣要繳費。雖然這是發生在去年12月初的事,業者稍後已經改正收費時段標示,但消基會表示,停車場收費告示看板即為業者與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依張先生的例子來看,業者涉及不當得利,消費者有權向業者索回被溢收的停車費。

在冷颼颼的寒冬之中,許多民眾喜歡到溫泉區泡湯,不過民眾張先生向「新頭殼」爆料指出,他去年12月3日晚上9時30分左右到烏來溫泉區泡湯,將車輛停在烏來立體停車場平面停車區,當時1名身穿管理員衣服的停車場人員向他收取60元的小型車1次停車費用,還將事先打印好的發票交給他。

張先生在溫泉區休息1個多小時左右,駕車離開停車場時卻赫然發現該停車場看板標示的收費時間為「週一到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例假日上午8時到下午6時」,晚間9時30分進場停車的他卻仍被收取費用,張先生立即拍下停車場告示牌與發票,並向「新頭殼」投訴。

根據張先生的發票顯示,烏來立體停車場與戶外停車區由歐特儀公司營運,打印時間為12月3日下午5時47分。而記者接獲爆料後,也曾以遊客身分詢問歐特儀公司,該公司總機表示,烏來立體停車場與戶外停車區皆為24小時營運,收費費用為大型車120元、小型車60元,平面部分由專員收費,立體停車場部分則透過票幣收費。

對於民眾的指控,烏來停車場站長張曉祥則表示,歐特儀公司去年12月1日才從烏來區公所接手停車場營運,平面停車場的營運、收費時間已更改為24小時,由專人24小時輪班收費。張曉祥說,有鑒於客人被舊資訊搞混,因此停車場已於去年12月5日左右拆除舊看板,並於12月底裝設約10面、收費時間公告為24小時的告示看板。記者實地前往烏來查證時發現,確實停車場收費告示看板皆已更換,僅剩1面舊看板用膠布貼住。

張曉祥說,停車場未在第一時間將所有資訊傳達給消費者,他感到很抱歉,不過他強調,停車場不會有計價不公、超收費用的情事發生。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停車場的告示看板明定事項即為業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定型化契約」,因此業者應遵守契約的規範,按照看板告示,業者在非收費時間時就不該收費,「不然就應該在非收費時間時將停車場關起來」,否則業者恐涉及不當得利。

張智剛說,依張先生的例子來看,雖在法律上無相關罰則能處罰停車場業者,但消費者在當下有拒絕繳費的權益,並連絡消保官或消基會協助處理。如已被收取費用,事後也可向消保團體求助,並透過申訴、調解等程序,主張業者不當得利,索回被溢收的停車費。

民眾張先生向「新頭殼」爆料指出,他去年12月初晚上9時30分到烏來溫泉區泡湯,並非停車場公告的收費時段,卻被收取停車費,告示與實際營運規則不符。因此張先生拍下停車場的收費告示與發票存證。圖:張先生提供   

經記者實地查訪,停車場業者已將舊告示看板拆除或用膠帶封除舊資訊,並設立10餘面新看板。圖:涂鉅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