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於怠速熄火之規範,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提案修正賦予主管機關將「氣候條件」納入管理辦法之權,立法院今(/4)日三讀通過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之1;而環保署也已預告修正「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當氣象預報最高氣溫逾攝氏30度,汽機車未怠速熄火即免受罰。

空污法是於去年4月27日增訂第34條之1有關怠速停車熄火規範,環保署並據此於今年2月16日訂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並於6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取締。

但管碧玲表示,她接到許多民眾反應,台灣高溫潮濕的季節期間很長,該管理辦法並未將天候、溫度等條件納入排除熄火的考量,未顧及人性和台灣的氣候特性。

管碧玲指出,她在7月即著手研究各國怠速熄火規範,發現美國15個州以及加拿大等已立法規範怠速停車的案例,多將氣溫及天候狀態列入排除或限制條件,而與台灣氣候狀況最接近的香港立法案例,明定當酷熱天氣警告或黃色、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時,直至警告終止生效當日的午夜期間,即可排除熄火規範。而台灣空污法僅授權主管機關就「車輛之種類、一定場所、地點與停車怠速時間」訂定管理辦法,並未授權納入氣候條件之考量,因此她提案修正母法授權範圍。

而在管碧玲提出修正案的同時,環保署也已於8月27日預告「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擬將將氣溫超過30℃、下雨及排班計程車等列為排除條件,但仍有許多人認為應再降低溫度標準,實際天候排除條件仍待環保署決策公告。

管碧玲指出,怠速熄火是環保趨勢,但法令也應該建立在符合台灣氣候、民情、交通環境的基礎上,否則空有法律,但可能無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