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即將在10月1日正式上路,然而行政院卻宣布「敏感性個資不得蒐集利用」、「間接取得的個資要在1年內完成告知」等相關法條將暫緩實施,遭到民間團體批評違反憲政原則。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邱伊翎表示,法務部已經打算再度修法,民間團體呼籲應該趁機通盤檢討《個資法》,也希望政府部門能認清《個資法》的精神再來談修法。

今(11)日新頭殼的「開放編輯室」節目邀請邱伊翎分析《個資法》是如何保障大家的個人資料?為何行政院可以片面宣布階段性暫緩實施部分條文?如果暫緩實施誰獲得利益最大?民間團體對《個資法》的批評又有哪些?

邱伊翎表示,新版《個資法》在2年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然而卻由於行政部門的延宕,拖了2年才要在今年實施,但卻保留部分條文暫緩實施,這完全違反憲法的行政、立法分立原則,如果立法院通過的法案都可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施行與否,以後行政權將凌駕立法權,對憲政體制來說是很大的傷害。

至於這次遭暫緩實施的法條,邱伊翎指出,行政院宣稱「敏感性個資不得蒐集利用」窒礙難行,「間接取得的個資要在1年內完成告知」則是被企業界認為實行困難,但她認為這都是講不通的說法。

邱伊翎認為,敏感性個資的使用本來就該謹慎,暫緩相關條文將使《個資法》的保護形同具文,這樣與當年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無異,等於沒有保障到個資。

此外邱伊翎說,業者宣稱聯絡不到個資所有人,但若是「使用前再行告知」就能接受,這完全是矛盾的說法,既然聯絡不到人,為何使用前就能聯絡到?可見這根本是因為業者不想負告知個資當事人的龐大成本。

邱伊翎強調,事實上政府與企業對個資的侵害最為嚴重,因此如果新法無法真正保護個資,甚至與舊法無異,這對政府與企業來說就是最佳的利益,因此《個資法》如果有機會修法,民間團體建議應通盤檢討法規是否落實《個資法》的精神?

邱伊翎表示,民間團體早在2010年就提出民間版草案,不只在每一條都劃分出一般性個資與敏感性個資的不同規範,也針對個資洩漏的源頭進行管理,而不是僅在末端的業者方面進行管制,民間也呼籲在公部門內設立資保單位,真正對人民的個人資料盡到保護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