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法委員鄭麗君、台北市議員周威佑、台灣勞工陣線今(1)日下午共同舉辦「《集會遊行法》修法公聽會」,會中邀集民間團體、社運人士代表及內政部警政署相關人員出席。民間團體認為,行政院版本的修法草案仍不脫保守色彩,公部門仍以「戒嚴」的眼光來看待上街頭的人民。

今天下午立法院召開「公民權利vs公權力:面對人民集會遊行警察公權力之界線」公聽會,針對《集遊法》修法進行討論。鄭麗君表示,長久以來各界對於《集遊法》修法有許多討論,也不斷向政府提出修法呼籲,尤其從2008年陳雲林來台所引發的野草莓學運後,警察執法過當、濫權的情形越趨頻繁出現於大大小小的抗議場合中,《集遊法》的適切性不斷受到質疑。

據了解,今年5月鄭麗君提出《集遊法》修正草案,遭國民黨立委推翻,後來行政院將院版《集遊法》草案送進立院。院版草案與現行法條相比,政院版草案在幾處進行了修正,包括將「許可制」改成「報備制」;刪除第4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尊重人民的言論自由;以及刪除原法第27條至第31條關於特別行為之罰鍰及刑事處罰等。

不過政院版草案遭到民間團體痛批過於保守,仍然不脫舊版《集遊法》的「戒嚴色彩」。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賴中強指出,政院版第12條賦予主管機關權限可要求集遊負責人更改路線、場所及時間,如此一來,原先抗議民眾的訴求可能無法達成;此外,第22條允許主管機關在參與者出現暴力行為時,可命令集會遊行的解散,此舉有失比例原則,應「勸離」暴力行為人離開現場即可,而非要求整場集會遊行解散。

周威佑則認為,政院版草案規定未事先報備者也得命令解散,此舉同樣有失比例原則。他認為應回歸《集遊法》的宗旨,即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因此若沒有事先報備,是人民自行選擇不受公權力之保護來進行集會遊行,而不是當作解散活動的理由。

包括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代表陳虹穎、三鶯部落自救會顧問江一豪等幾位曾在抗爭現場遭受《集遊法》不當對待的社運代表,也在公聽會現場痛批近幾年來警方在抗議現場的執法過當及濫權表現。

對於民間團體的批評,出席的警政署官員坦承,台灣解嚴25年,警方在面對人民抗議場合時的處理方式也的確需要與時俱進,會加強員警的教育訓練。聽完警方無關痛癢的回應,周威佑認為,員警只是《集遊法》的執行者而非制定者,他覺得這樣的討論無法有效對焦。

公聽會最後,民間團體仍然認為政院版草案只是換湯不換藥,並無真正落實「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利,因為政府還是以「壓制」的角度看待人民集會遊行。鄭麗君指出,本來在臨時就要處理《集遊法》修法,不過後來朝野協商同意將《集遊法》修法列為下會期的優先法案,所以9月開議後會繼續與相關單位協商。她也呼籲社會各界一起來關心《集遊法》修法,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