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福建省長蘇樹林來台疑似對中國時報進行新聞置入一事,陸委會主委賴幸媛今(23)日備詢時指出,這個事證明確;經濟部投審會官員也說,這個個案「百分之90幾屬於置入性新聞」;但由誰開罰卻出現互踢皮球現象。經濟部強調,只管違法招商事宜;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則說,關於政治宣傳希望將來會同內政部處理,因為陸委會是統籌機關,依法不能開罰。

3月30日,新頭殼首先披露中國福建省長蘇樹林及廈門市政府來台時,疑似對中國時報進行新聞置入。新頭殼除了出示「2012福建省長訪台宣傳計畫」外,也透過訪問廈門市政府新聞處長陳相華,說明兩邊的金錢關係。

對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則針對中國各機關在台從事非法廣告事宜,邀請相關官員備詢。民進黨立委李俊俋則當場播放新頭殼訪問陳相華的電話錄音。

對於兩造間有無金錢交易,陳相華電話裡明確回答,「我回去後,你們(中國時報)國內不是都有家代理的嗎?」,「蓋完章後,然後你們就發票傳過來,我就匯款到你們指定的帳戶,以前也是這個模式」。

對此,民進黨立委段宜康也問,這是不是新聞置入行銷?賴幸媛則答覆說,他們4月5日開會結論時就認定「事證明確」,將請經濟部進行調查。

經濟部投審會副執行秘書張銘斌也說,這個個案「百分之90幾屬於置入性新聞」。不過,他也說,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規定的機關權責事項表,經濟部應執行的事項是招商投資等事項。

張銘斌說,福建省長蘇樹林來台依法不得從事與來台目的不符的招商行為,但比較中國時報報導後,僅有2則是進行招商;他們將發函中國時報請其說明。但「相關報導大部分都跟招商沒有關係」。

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第34條規定,大陸地區在台的廣告內容,不得有「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等情事;而根據行政院於2003年12月31日核定的兩岸關係條例第34條規定的「機關權責事項表」,經濟部負責的項目包括招商投資、主管之工商及智慧財產權商標代理廣告活動。

換句話說,對於福建省長涉及政治性目的的宣傳活動,根據「機關權責事項表」規定,目前並無權責單位。賴幸媛說,陸委會將於明日召開相關會議進行研討。她強調,政府是一體的,不會互踢皮球。

對於違反不得從事政治宣傳部分,副主委劉德勳則表示,希望將來會同內政部來處理。他強調,因為陸委會是統籌機關依法不能直接裁罰。

根據2003年修正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對於經依兩岸條例許可輸入、往來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等事項,以得在台從事廣告活動原則,程序上無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2011年12月28日修正「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明確規範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不得在台廣告之事項及內容,均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