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政府尚未開放中國不動產業可以在台灣刊登廣告,但從2003年起,至少有27件違反規定案例遭到裁罰;各主流媒體裡,尤以中國時報系比例最高,共有7件,遭裁罰金額達270萬元。民進黨立委段宜康今(23)日表示,中時報系一犯再犯,怎可以讓其擴張媒體版圖呢?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邀請陸委會等單位報告中國各機關在台從事違法廣告事宜。其中,就不動產部分,主管部會內政部次長林慈玲表示,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第34條及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大陸地區「不動產開發及交易」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違反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內政部報告,從2003年到今年為止,累計裁罰案件27件,裁罰總金額870萬元,受裁罰不服提起訴願計17件,其中16件經行政院駁回,1件撤銷原處分。

而這27件裁罰案裡,牽涉到中國時報集團者共有7件,裁罰金額270萬元,聯合報系3件(不含已撤銷的1件),裁罰110萬元,商業週刊2件,裁罰60萬元,蘋果日報1件,裁罰30萬元。

林慈玲表示,原則上如果初犯都先是裁罰10萬元,累犯則裁罰50萬元,處罰對象包括委託、受託及自行刊登者。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則批評,像特定的媒體「工商財經數位有限公司」(工商時報)刊登不動產廣告,多次受罰;他們當然知道不能刊登這樣廣告;如果這樣還能順利擴張版圖,難怪他們不怕。他要求內政部必須把中時集團違法事項移送給正在審查旺旺中時併購中嘉有線系統台的國家通訊委員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