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6)日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健保IC卡將加註器官捐助意願,其具有與「書面意願書」的同等法律效力,同時,增列得設立全國器官保存庫的法源。另為避免日前台大醫院愛滋器捐的事件再度發生,該修正案中也明訂,器捐者所在的醫療機構應於施行移植手術前,提供捐贈者之移植相關書面檢驗報告予受移植者之醫療院所。

過去的器官捐贈意願通常註記在器捐同意卡上,但要是有器捐意願者未隨身攜帶該同意卡,遇到緊急狀況,不一定能即時派得上用場,因此,立法院會今天通過上述修正修文,未來健保卡也能註記器捐意願,並取得與原本書面意願書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器捐者隨身攜帶的健保卡一刷,即可馬上知道本人意願。

衛生署將委託專業機構將書面同意書以電子檔存入系統中,便於醫院刷卡進行比對,但要是當事人的臨床意見,與註記意願不同,也可以臨時反悔,不捐贈器官,醫院得以當事人的臨床意見為主要優先考量。

另為了避免愛滋器捐事件再度發生,修正條文也明定,醫療機構在施行移植手術之前,應提供捐贈者的移植相關「書面」檢驗報告予受移植者的醫療院所,以摒除「口誤」的可能性發生,並能釐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