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鑒於NCC業務並非個人資料保護,各國也沒有將Google Map交給通傳機關管轄的例子,所以NCC今天召開委員會決議,拒絕接受法務部建議,擔任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Google)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NCC也強調,將把委員會的決議回覆給行政院及法務部。

NCC指出,由於Google地圖的街景服務引發侵犯個人隱私的爭議,因此行政院才研議Google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實上法務部、經濟部、內政部、NCC等都是對象。不過法務部建議由NCC擔任Google的中央主管機關,理由是Google台灣公司曾經輸入8支專用手機,因為手機經過NCC許可、監理密度與NCC較相關,甚至說由NCC管理效率較佳。

對於法務部的說法,NCC不表認同,強調Google具有蒐尋、地圖、聊天、街景、郵件等功能,這些營業項目都不須向NCC申請許可,況且NCC也非個人資料保護的主管機關,各國也沒有類似例子,所以NCC委員認為不適合擔任Google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NCC也指出,依據行政程序法,衡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幾個原則,一種是看這個業務是否需要某機關的許可,或者是看事涉各機關的監理密度高低,要不然就是看主管業務中與其相關度,以這些原則來看,主管通訊傳播業務的NCC實在不適合,國外也沒有將Google Map交給通訊傳播機關管理的例子。

NCC表示,近日將會回文行政院與法務部,表達NCC認為不適擔任Google主管機關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