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台灣師範大學公領系副教授林佳範遭檢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在今(30)日下午宣判無罪。台權會等人權團體發表聲明表示,民間團體對於這個判決給予肯定,也感謝高湧誠等3位義務律師的協助。台權會強調,希望檢方能尊重今天的判決,不要再提上訴浪費司法資源。對於《集遊法》的修法僵局,台權會也呼籲立院盡速修法,不要讓違反兩人權公約的《集遊法》繼續傷害台灣人權。

林佳範於2008年11月19日,在立法院前參與和平的《集遊法》修法請願活動,遭檢察官「認定為集會遊行之首謀」而依《集遊法》第29條起訴,從2009年9月至2011年11月兩年多時間、開庭6次的訴訟過程,終於在今天被法院宣判無罪。

台權會痛批,《集遊法》剝奪人民集會的基本權利,淪為當權者懲罰小型和平集會的工具。

台權會指出,台灣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因2008年11月6日陪同數十名大學生在行政院前陳情,也就是後來的「野草莓學運」,而遭檢方依《集遊法》起訴,然而法官認為《集遊法》與憲法人民自由權利有所牴觸,所以在2010年9月聲請釋憲,然而1年多過去大法官卻遲遲未作成解釋。

台權會認為,在大法官未作成解釋前,仍有許多民眾與社運人士遭《集遊法》起訴甚至被判有罪,所以應該立即停止所有《集遊法》相關案件的審判,等到大法官解釋完成後再進行司法審判,大法官也應積極回應人民期待,盡速釐清《集遊法》與憲法人權保障的扞格之處。

人在首爾參加研討會的李明璁也發表聲明,認為林佳範及台權會的陳情行動乃憲法賦予之集會、言論自由,而且活動全程未致任何危害公眾安全問題,所以本該有無罪的結果。他也強調,林佳範違反《集遊法》案應該比照他的案子,由承審法官就「集遊法是否侵損人民權益問題」再次提請釋憲。

李明璁還說,現行《集遊法》停留在「一部惡法,各自判訴」的階段,導致有些案子有罪、有些案子無罪,這將對許多缺乏社會資源與媒體關注的弱勢群體,造成不公的分化、與不義的打壓效果。

台權會也強調,台灣已在2009年批准兩公約並且完成兩公約施行法,所以在各項法規上都應該要符合兩公約,然而兩公約生效至今已近兩年,但卻不見立法院修法之進展,這就是立法院的怠惰與失職,將造成持續有人因《集遊法》而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