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修正案今(11)日在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新法中對於收養機制做出明確規範,包括需經由合法機構媒合、訂定收養費用標準等,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表示,台灣每年約有2800到3000名被領養的兒童,對收養訂定明確機制,更能防範國內外人口販賣問題。

過去若要收養兒童,雙方只要到法院公證即可完成,缺乏輔導機制。新法則明列收養程序、費用標準,並規定除了在一定親等內,若父母出養子女,需透過政府許可的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媒合。而媒合者在接受委託後,應著手調查並做出評估報告,且以國內收養為優先原則。違法從事媒合服務者,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而關於收出養的相關規定,將在法案公佈後6個月施行。

社福團體對上述修正表示認同,據指出,雖然過去收出養制度相對寬鬆,能吸引許多海外家庭領養台灣兒童,但就長期而言,這才是正確的做法。美國在台協會(AIT)台北辦事處發言人萬德福也表示支持,因為台灣目前每年出養孩童約13%至15%為國外出養,美國為最大宗,每年都有超過100名的台灣兒童被美國民眾收養,因此,AIT也十分關切孩童收出養案件。

新法並訂定保母應該向主管機關登記後,才能執業的新制,但保母條款有3年緩衝期,讓民眾有時間修完相關課程,取得保母資格。新法並規定,未來提供居家托育服務者必須年滿20歲,並領有相關證照或是相關科系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