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1)日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規定平面媒體不得過度描述自殺、血腥和色情的細節,但引用司法或行政機關公開文書者,不在此限。同時也要求網路平台提供者,若遭主管機關告知內容有害兒少健康或沒採兒少防護措施如限制兒少瀏覽者,將被處6到30萬元的罰鍰,若未限期改善,可按次處罰。

兒少法新法引進新聞自律條款,要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的自律規範和審議機制,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如果業者被舉發違反規定,公會應該在3個月內,依據自律規範處置,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若業者未履行處置,將被處新台幣3到15萬元罰鍰,罰到改善為止。

為保護兒少隱私,修正條文還擴大媒體不得報導兒少身分資訊的對象,包括:監護權爭訟事件的當事人或刑事案件當事人等;不過,法案也訂有排除條款,如果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經過兒少團體和報業公會審議後,認為有公開的必要,則不在此限,例如警方通告追緝少年殺手廖國豪,就不會有公布兒少個資的爭議。

法案並明定,新聞紙以外的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等,也應該由有分級管理義務的相關機構予以分級。如果被列為限制級者,卻讓兒少得以觀看或取得,將處1萬以上5萬以下罰鍰。

兒少新法也新增,通訊主管機關要委託民間團體建立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建立和執行申訴機制,推動內容分級制度,建立過濾軟體,推動網路平台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