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作為維護文化資產、扶植文化藝術之用,未來只要是文化發展所需經費或特殊文化發展,都可以優先補助。草案條文中也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全國文化會議,每4年提出「文化發展計畫」,並希望立法院能在這個會期結束前完成立法。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文化基本法的制訂,將可落實「文化興國」的理想,保障在地文化的多樣性和包容性。至於文化預算的比例分配,文建會目前推動文化事務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資產保護法」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作為主要依據,都有相對應的配套經費,基本法則規定在國家的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經費。

文建會副主委李仁芳以「雲門舞集」為例,該舞團每年在國外演出場次高達150多次,幾乎每2天就有1場,但演出經費只有16~18%是由官方補助,3成由民間企業贊助,有一半以上則須要依靠票房支撐,以致經營非常困難。他強調,雖然文建會的表演團體預算已從4年前的2.1億擴充至今年的5.8億,但要用來補助國內藝文團體仍然不夠。

根據行政院今天通過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包括政府應提供國民參與文化的平等權利、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促進國際文化交流、鼓勵中小學至大學院校設立文化相關課程等重要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