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縮減損害賠償免責事由、提高損害賠償最高限額以及延長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藉此適度增加核子設施經營者的責任,提供民眾更充分、妥善的保障。其次,有利於我國加入核子損害賠償相關國際公約,未來將可透過簽約國彼此的互相支援合作,進一步提升對民眾的權益保障。該修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原能會表示,該法自民國86年修訂至今,已逾10餘年,其間立法制定或修正時所依據之國際公約或國外法例均已有所變更,現又適逢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為因應類似事故的發生,並使該法能與國際接軌,因此進行修正。

該草案的修正內容要點包括:1、將「重大天然災害」所導致的核災,排除於核子損害賠償之免責事由外。(修正條文第18條)2、將核子設施經營者之損害賠償責任限額由現行之新臺幣42億元提高至150億元。(修正條文第24條)3、延長生命喪失或人體傷害之賠償請求權時效,自核子事故發生之時起,從10年延長至30年。(修正條文第28條)4、刪除現行條文第29條引起核子事故之核子物料係經竊盜、遺失、投棄或拋棄者,對核子設施經營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自竊盜、遺失、投棄或拋棄之時起20年為限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