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委員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今日出現大逆轉!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公務員對國家的「效忠義務」與「擁有外國國籍」並不必然存有衝突,且李慶安任議員、立委期間,主管機關均未實質審查她有無雙重國籍,也無法證明李慶安有基於不法意圖施用詐術,因此今日判決李慶安無罪定讞。

高院今(23)日於判決書中指出,雖然依中華民國公職人員宣誓條例,對國家有效忠義務,但「效忠義務」帶有濃厚的道德要求以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且廢止前的國籍法施行條例第10條、修正前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等相關規定,皆沒有「欲擔任或已擔任公職之人,應主動告知其是否兼具雙重國籍負有法律上的告知義務」等相關規定,因此縱使李慶安未曾主動告知她具有外國國籍,也無法依此認定公職人員在法律上有告知的義務。此外,也無法證明李慶安有基於不法意圖詐取財物、偽造文書的行為,因此改判他無罪。

此外,高院合議庭認為,「兼具有外國國籍的身分」與對中華民國的「效忠義務」並不必然存有對立、衝突的關係,因此不影響具雙重國籍者對效忠義務的履行。

高院判決指出,李慶安擔任市議員和3屆立委的身分皆非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且李慶安也並無自始未取得議員、立委的身分的情形,其任期屆滿前,主管機關也未撤銷或解除李慶安的職務,因此不構成貪汙罪。

判決書也提到,李慶安擔任市議員和3屆立委的身分,包括中選會、台北市議會及立法院等主管機關,依法應主動向李慶安查明是否有兼具外國國籍的情事,具有查明的實質審查義務。不過主管機關在李慶安任職市議員、立委期間,均未曾詢問李慶安或從事任何查證的舉動,因此李慶安在任職市議員、立委期間依法所支領的歲費、公費、助理費等費用,皆非不法。

合議庭參酌第6屆立委劉寬平在立委人事登記表的「有無其他國籍」欄位填載「美」籍的案例,他雖已填載具有美籍,立院仍在劉寬平任職期間,支給他歲費、公費等各項費用,因而高院認定,人事登記表的記載與支領的費用並無關連性。

至於台北市議會曾對李慶安提行政訴訟,追討李慶安擔任市議員時的薪資所得,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處市議會敗訴,相關案件目前已上訴到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