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大法官昨天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沒有違憲,台灣人權促進會今(30)日表示,社維法賦予警方過多裁量權,可能倒過來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台權會表示,他們無法認同台灣某些媒體長期以來,對於不論是公眾人物或是非公眾人物及特定弱勢族群的隱私權侵害。他們也同意,即使是公眾人物也應享有一定的隱私權及人身安全等基本人權。但對於社維法是否真能達到用來保障隱私權及禁止所謂的追纏騷擾(stalking),他們非常質疑,甚至認為此法賦予警方過多裁量權,反可能倒過來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台權會指出,綜觀社維法的立法由來,是因為釋字166號及第251號宣告「違警罰法」違憲、失效後的產物。社維法諸多規定及精神仍是承襲舊法,法條所規範的包括:妨害安寧秩序、妨礙善良風俗、散布謠言、蒙面偽裝、深夜遊蕩、形跡可疑等,跳過正常的法律程序,不需透過法院的審理,由警察單位就可以直接認定、開罰甚至拘留,被懲罰的人民,其申訴救濟管道卻非常有限。

他們指出,這種台灣解嚴初期所遺留下來的過時法律,在現今社會中是否還適用,從人民過去20年來使用這些法條的次數之稀少,就可以窺見。因此,此法會不會反而成為國家濫權、用來限制人民權利的工具,才是他們所擔心的。

台權會表示,大法官此次釋憲,間接承認警察有權力限制記者採訪,可能反而會讓有權勢者動輒以此案,限制記者採訪自由,會受到嚴重影響的,可能反而是許多沒錢沒勢的小型獨立媒體及公民記者。

因此,他們認為,我國若真要保障人民的隱私權,及防止人民受到追纏騷擾(stalking),靠社維法第89條,由警察開罰3000元以下罰款,是難以達成任何成效的。國家若真有心要防範這些現象,就應該另外立法,給予明確定義並符合正常的法律程序,而非繼續延用這種無法達成實效,卻又缺乏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