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消費者保護法》中,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和退費機制的規定,Google今(15)日以15分鐘的鑑賞時間作為回應,對此,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將持續與Google溝通,希望Google能配合台灣法規,提供購買Android Market中APP(手機應用程式)的消費者7天鑑賞期。

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於所收到的商品不願購買時,可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且不須要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

對此,Google認為,該項法規是保障透過郵購方式購買實體貨物的消費者,而Android Market是一個線上交易平台,並非執行郵購買賣的服務營運商。

然而,葉慶元表示,該法規在早期,確實是為郵購購買物品的消費者所設立,但現今,已很少有人在使用郵購,且早在2003年,該法就已適用於數位商品,目前,蘋果(Apple)、Groupon等都已配合7天鑑賞期規定。

對於Google以15分鐘鑑賞期作回應,葉慶元認為,一直以來,與Google在溝通上似乎一直出現障礙與誤解,未來,將持續邀請Google與政府做溝通,並期待Google能遵守台灣法規。

對於日前,台北市府裁罰Google的100萬元罰金,Google表示,目前已進入訴願的法律程序。此外,Google也說明,之前就從Android Market購買付費應用程式的使用者,可持續取得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