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教育基本法」第6條修正草案,明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該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這次修法的目的在使教育之實施不受政治與宗教之不當干預,以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理念。

該草案除了針對政治中立與宗教中立分別規範外,也特別針對宗教中立部分,明定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至於私立學校,則明定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